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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为契机,紧紧围绕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兽医局的中心任务,以完善法规制度为基础,以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保障,以创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制和强化行风建设为抓手,以维护全区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为实现“两个努力确保”,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继续深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一)按照农业部对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能力建设要求,努力解决部分旗县和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配置、监管能力等问题。 (二)根据国家对官方兽医的培训要求,开展全区官方兽医岗位练兵、层级培训等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年内,已正式转官人员力争达到每人40学时的培训。 (三)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按照“六条禁令”有关要求强化行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要求,制定行风建设年活动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强化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执法 (一)紧紧围绕《自治区布病防控“十二五”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强化规模饲养场、种畜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冷库、供外阜大型屠宰加工企业以及贩运动物的有关人员等重点环节的检疫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和对“贩运村”、“育肥户”的检疫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向市场,切实保障上市动物产品安全。 (二)按照《自治区动物布病检疫监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布病防控监督执法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落实报检、检疫、隔离、消毒等综合性防控制度,严格执行布病疑似染疫动物限制移动、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制度,规范做好“一点一档”管理。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对新老疫点易感动物、种畜、牲畜交易场所、育肥场(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制定实施针对性的检疫监管措施,将检疫监管任务落实到人,进一步巩固扩大布病防治成果。 (四)强化流通监管。各公路、铁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切实做好查证验物、检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严防外疫传入。建立完善区域化检疫监管制度。严格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的审批及检疫监管,实行指定道口进入制度,严格落实引进动物信息通报制度。 三、深入推进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 (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和数据库建设。 (二)认真落实风险评估制度,对监管对象实行风险分级、量化监管。严格限制高风险区域动物及其产品向低风险区域移动。 (三)认真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检疫监管模式研究和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加快提高畜禽养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物检疫工作 (一)依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全面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产地检疫监管新模式,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考核体系,确保产地检疫工作全面落实。 (二)深入开展动物检疫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活动。全面推进动物检疫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规范检疫操作,实现制度化管理、程序化操作、标准化检疫、格式化登记。 (三)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巡查、驻场等制度,创新检疫模式,充分发挥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中的辅助作用,进一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场屠宰检疫率。 (四)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屠宰环节“瘦肉精”违法行为,组织做好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培训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动物证章标志管理 (一)严格落实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计划、订购、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台账及记录表。严格执行出证官方兽医备案制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动物标识和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行为,确保各种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管理到位,促进我区动物及其产品正常流通。 (二)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牲畜耳标管理,加强自治区中心数据库建设,强化信息采集、上传和查询工作,开展电子出证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畜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的各类违法行为,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执法 (一)加大养殖过程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监管力度。重点是对已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加强养殖场用药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 (二)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范兽药经营活动。扎实推进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活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者实施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违禁兽药、假兽药的坑害农牧民违法行为。 (三)建立兽药经营动态监管制度,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提高抽检工作效能。 七、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完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将“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检疫审批、官方兽医出证、跨省调运监管等业务信息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其信息资源优势,强化其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健康养殖、动物防疫信息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和一体化运作。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计划,争取财政、发改部门支持,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建设速度,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着力加强动物卫生和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区动物卫生和兽药行政处罚工作评价体系,提高全区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建立良好的动物防疫和兽药监管秩序。年内力争每旗县所立案查处动物卫生和兽药违法案件数不少于15件,结案率95%以上。盟市所也应积极直接办案。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法定责任,进一步理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的法定职责、执法岗位以及工作任务,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需人员配置、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等保障条件,积极协调落实有关事项。同时在现有条件下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和经费使用,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重点工作的完成。 (三)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有效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建立完善跨区域案件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发点, 工作, 落脚点, 内蒙古, 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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