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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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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过程中有关禁养区划定原则、标准和程序及禁养区内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含义等有关问题。 一是明确禁养区概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而并非“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无养殖场区”。 二是明确养殖场含义。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是明确禁养区范围。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是明确不同区域管理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五是明确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法合规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意即如果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的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沼肥施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六是明确工作机制。地方环保、农牧等部门提出初步划定方案,报上级环保、农牧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指南的印发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地方科学、务实地开展禁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助推畜禽养殖业绿色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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