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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指导意见:进村公务活动 接待划定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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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0: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格杜绝礼金礼品土特产等支出
  本报广州7月10日电  (记者邓圩)广东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原则、范围、责任和监督主体。
  《意见》严格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村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在行政村用工作餐。确需用餐的,按照乡镇(街道)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标准支付餐费,餐后须在支出明细上签名确认。行政村设有内部食堂的,在内部食堂节俭安排。
  《意见》规定,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规定歌舞演艺、洗浴按摩、美容保健、健身娱乐、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休闲娱乐费用严禁报销;虚假事由、虚假票据、白条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严禁报销。
  《意见》严禁挪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明确规定,上述资金不能用于招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另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村开展的招商引资、农田水利、计划生育、民兵征兵、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社会保障等公务活动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安排,行政村不负担因此发生的任何公务接待等费用。值得一提的是,对派村工作组、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和其他在村兼(挂)职人员等在行政村工作期间食宿,《意见》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村里一般将不负担此项费用。
                          本文来源 中国农业网: http://www.zgny.com/,转摘请保留版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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