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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合肥:农村8类产权交易应在“农交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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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日从安徽合肥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该市近日出台《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等8类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
  据介绍,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该办法。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出面组织交易的,应当在“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
  根据该办法,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8类产权,分别是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办法对交易行为规范也作出规定。此外,合肥市还规定,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
本文来源 中国农业网: http://www.zgny.com/,转摘请保留版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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